函,為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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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為配合國內業界及廠商之技術服務需求,爰修正第一款,增訂「設備使用」之文字。
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五、定有試驗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試驗時間或有占用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實驗場地費或試驗費。 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五、定有試驗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試驗時間或有占用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實驗場地費或試驗費。
配合第二條修正,於第一項增訂「設備使用」之文字。
第七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英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十頁以內者,每件計收新臺幣三千元;超過十頁者,每十頁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十頁者,以十頁計算。 前二項中文、英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或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英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十頁以內者,每件計收新臺幣三千元;超過十頁者,每十頁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十頁者,以十頁計算。 前二項中文、英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或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
為了配合國內業界及廠商之技術服務需求,及第二條增訂「設備使用」服務項目,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