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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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符合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者,其服務機關(構)得於事件發生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費用。 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二、費用明細。 三、病歷摘要。 四、事發過程描述紀錄。 五、扎傷報告單及針扎血液追蹤紀錄。 符合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照顧服務員,除檢附前項文件外,依其是否服務於機關(構),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於機關(構)者:檢附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影本。 二、非服務於機關(構)者:限以雇主為申請人; 並檢附照顧服務員資格證明文件(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影本)、聘僱合約書影本、雇主身分證明之雙證件影本、照顧服務員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第八條 符合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者,其服務機關(構)得於事件發生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費用。 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二、費用明細。 三、病歷摘要。 四、事發過程描述紀錄。 五、扎傷報告單及針扎血液追蹤紀錄。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三項,由於現行條文以服務機關(構)為檢驗或治療費用之申請人,而執行業務意外暴露感染源之照顧服務員,其受僱方式,除服務於機關(構)外,亦有屬於私人聘僱契約方式,爰配合實務需要,增訂其申請檢驗或治療費用所須檢附之文件,俾保障照顧服務員申請費用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