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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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
配合現行法制作業體例,第一項酌作修正,第二項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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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考試由交通事業機構依業務需要申請辦理。 前項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舉行。 | 第九條 本考試由交通事業機構依業務需要申請辦理。 前項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地舉行。 |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用語酌作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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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暨附表,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第二項因期限早已屆至,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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