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一條、第七條、第十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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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一條、第七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所依據法律授權條文條次與項次。
第七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二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七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二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一、配合法律統一用字表修正文字。 二、有關口試成績計算方式,參考口試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用語,增列「該組」二字,俾資明確。
第十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十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一年修正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