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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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之一 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無法成隊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教練,應優先輔導介聘。 前項教練之介聘,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後,由校長聘任。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或身體衰弱或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者,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第六條之一 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無法成隊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教練,應優先輔導介聘。 前項教練之介聘,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後,由校長聘任。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或身體衰弱或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訓練工作者,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第三十一條,將所定「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修正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爰將第三項所定「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訓練工作」修正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十、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二、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九、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訓練工作。 十、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二、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一、配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第三十一條,將所定「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修正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爰將第一項第九款所定「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訓練工作」修正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