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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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 前項基本調幅,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本部應另行核算,並公告之。 第五條 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 前項基本調幅,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本部應另行核算,並公告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將「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六條 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但下列各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 一、學雜費收費基準未調整者,學校應於公告實施後,報本部備查。 二、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者,學校得依本部另行核算之基本調幅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後公告實施,並報本部備查。 三、大學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學校調整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之審酌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附表一)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但下列各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 一、學雜費收費基準未調整者,學校應於公告實施後,報本部備查。 二、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者,學校得依本部另行核算之基本調幅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後公告實施,並報本部備查。 三、大學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學校調整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之審酌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附表一)之規定辦理。
一、為配合本部推動教育創新政策,期透過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方式,設立實驗性質之學位專班,協助大學發揮優勢,與國際接軌競爭。又因與外國大學合作之學位專班常須引進國外師資、具國際水準課程等資源,因此給予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彈性,更足達成辦學之功效。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增列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由學校自行調整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八條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條規定,並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其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一點五倍。 前項學校未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而其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均為通過,或經技專校院專業類受評系、所、學位學程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者,該學院學雜費收費基準得依前項規定調整。但學校應於本部核准調整後,就該學院訂定完善助學計畫,並報本部備查。 第八條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條規定,並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其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一點五倍。 前項學校未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而其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均為通過,或經技專校院專業類受評系、所、學位學程成績均達一等者,該學院學雜費收費基準得依前項規定調整。但學校應於本部核准調整後,就該學院訂定完善助學計畫,並報本部備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大學評鑑辦法之修正,大學、技專校院評鑑結果改採認可制,並為因應制度轉銜期間不同評鑑結果呈現方式並存之態樣,爰修正第二項,於等第制評鑑成績之後增列認可制評鑑結果。
第十條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第七條規定,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擬訂學雜費自主計畫,報本部核定;其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二倍: 一、一般大學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技專校院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者,應以改名後之受評成績為依據。 第一項學雜費自主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雜費自主說明:說明學雜費自主與學校未來發展之相關性,及學校運用學雜費自主機制提升校務推動與發展之規劃。 二、弱勢助學經費計畫:提出學校整體助學計畫(不包括本部補助經費),說明學雜費自主後加強及擴大對弱勢學生照顧之規劃,並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三、財務運作計畫:提出學校財務管理機制,並說明學雜費自主後之經費收支規劃。 四、辦學品質確保計畫:明列學校目前教學資源,並提出確保及提昇辦學品質之實施策略,且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第十條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第七條規定,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擬訂學雜費自主計畫,報本部核定;其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二倍: 一、一般大學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校務項目均為較佳。 (二)接受大學系所評鑑之學校,其受評系、所、學位學程均為通過;或尚未接受大學系所評鑑之學校,其校務評鑑之專業領域均為較佳項目。 二、技專校院: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日夜間部評鑑成績均達一等,且專業類評鑑之受評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其係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者,應以改名後之受評成績為依據。 前項學雜費自主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雜費自主說明:說明學雜費自主與學校未來發展之相關性,及學校運用學雜費自主機制提升校務推動與發展之規劃。 二、弱勢助學經費計畫:提出學校整體助學計畫(不含本部補助經費),說明學雜費自主後加強及擴大對弱勢學生照顧之規劃,並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三、財務運作計畫:提出學校財務管理機制,並說明學雜費自主後之經費收支規劃。 四、辦學品質確保計畫:明列學校目前教學資源,並提出確保及提昇辦學品質之實施策略,且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一、配合大學評鑑辦法之修正,大學、技專校院評鑑結果改採認可制,並為因應制度轉銜期間不同評鑑結果呈現方式並存之態樣,爰修正第一項於等第制評鑑成績之後增列認可制評鑑結果。 二、另為放寬學校得以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資格,並配合大學評鑑辦法第九條有關受評鑑學校辦理完善且績效卓著之定義及條件,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三、增列第二項,由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後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其序文所定「前項」修正為「第一項」,其餘未修正。
第十六條 學校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所招收之學生,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學校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所招收之學生,其學雜費收費基準得由學校依其教學成本另定之。
以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中已定有此類學生之收費基準,爰修正明定渠等學生之學雜費收費基準,另依前開二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