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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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組、中心、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訓練發展組。 三、交流合作組。 四、評鑑發展中心。 五、數位學習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政風室。 | 第五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組、中心、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訓練發展組。 三、交流合作組。 四、評鑑發展中心。 五、數位學習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
一、文字修正。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人地字第一○一一○○二○八一號函說明三─(一)─二規定:「未來各級機關辦理組織修編時,則應配合本條例規定修正。」辦理,爰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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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主計室掌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三條 會計室掌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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