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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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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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設備、展示廳及電影院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招標文件圖說費。 四、其他費用收入。 | 第二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設備、展示廳及電影院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招標文件圖說費。 四、其他費用收入。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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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館場地設備之使用時段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 第三條 本館場地設備之使用時段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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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參觀本館展示廳及觀賞大銀幕電影院,其收費基準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 第四條 參觀本館展示廳及觀賞大銀幕電影院,其收費基準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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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其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得予全免;本館與館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最高給予五折計費。 | 第五條 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其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全免;本館與館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場地費最高給予五折計費。 |
一、因業務考量,將本館或教育部主辦活動,其場地設備費用增訂得予全免之規定。
二、為利業務推廣,與館外單位合辦活動時,增訂水電費等相關費用同樣給予優惠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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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每份新臺幣一百元;每份超過五十頁者,每頁紙本新臺幣二元。 | 第六條 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每份新臺幣一百元;每份超過五十頁者,每頁紙本新臺幣二元。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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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及圖像資料,經本館核准者,除圖像資料收費基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 第七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及圖像資料,經本館核准者,除圖像資料收費基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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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向本館申請各項證明,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 |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民眾向本館申請各項證明,考量行政成本,爰增訂其收費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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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 第八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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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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