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復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規定,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爰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國中教育會考簡章紙本售價為每份新臺幣十五元。 |
明定國中教育會考簡章紙本收費為每份新臺幣十五元。 |
| 第三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者,免繳納報名費;非應屆畢業生,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非應屆畢業生屬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繳納報名費;屬中低收入戶子女,繳納報名費百分之七十。
前項報名費免收、減收之實施期間,自本標準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
一、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規定,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因國中教育會考為國家監控學力之機制,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每年應考之國中應屆畢業生免繳納報名費。本項免繳納報名費係依規費法第七條但書「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之規定免徵。
二、至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因非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之對象,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繳納報名費。
三、國中教育會考自一百零三年第一次辦理,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得免徵或減徵規費,基於業務考量及照顧弱勢,針對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應繳報名費者,爰於第二項明定其屬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繳納報名費,屬中低收入戶子女,繳納報名費百分之七十。且報名費之免收及減收實施期間,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
| 第四條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複查費為每科新臺幣五十元;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申請費為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
明定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複查及成績證明申請收費基準。 |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