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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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依該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且目前改制作業均已完成,為配合相關規定及實務,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
二、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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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係指行政區內二十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係指行政區內二十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之半數。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依該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且目前改制作業均已完成,為配合相關規定及實務,爰將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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