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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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刪除) | 第十三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未訂定前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即臺北市瑠公、七星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適用原直轄市主管機關所定財務法令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改適用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爰刪除本條有關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準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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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修正之第十三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配合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適用原直轄市主管機關所定財務法令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爰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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