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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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諮詢、審議民族教育基本方針、制度、法規及重要計畫或方案。 二、諮詢、審議地方各機關執行有關民族教育法規及重要計畫或方案。 三、定期與地方政府辦理聯繫會報。 四、其他應經教審會審議之事項。 經依前項規定諮詢、審議之事項,應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 第二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諮詢、審議民族教育基本方針、制度、法規及重要計畫或方案。 二、諮詢、審議地方各機關執行有關民族教育法規及重要計畫或方案。 三、定期與地方政府辦理聯繫會報。 四、其他應經教審會審議之事項。 經依前項規定諮詢、審議之事項,應提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
因應本會組織改造,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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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教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組織法所定員額派充之。 教審會得聘請兼任研究員三人至五人。 | 第六條 教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組織條例所定員額派充之。 教審會得聘請兼任研究員三人至五人。 |
因應本會組織改造,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為「本會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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