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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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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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前二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前二條規定,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一、為顧及目前在台日海域作業延繩釣漁船申請許可所需期間,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作為過渡期間之處理方式。 二、日前發生漁船未經申請核准進入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並遭日本公務船緊追事件,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尚未施行,造成該船無法予以核處。 三、考量申請赴台日海域作業許可已屆,且符合規定之漁船均已核發許可,為避免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施行前,再次發生無法核處之狀況,有急迫必要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施行日期提早至五月五日,以落實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漁船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