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清泉
蘇清泉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林國正
林國正
楊麗環
楊麗環
張嘉郡
張嘉郡
王進士
王進士
李貴敏
李貴敏
徐少萍
徐少萍
顏寬恒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蔡錦隆
蔡錦隆
鄭汝芬
鄭汝芬
蔣乃辛
蔣乃辛
楊應雄
楊應雄
盧嘉辰
盧嘉辰
紀國棟
紀國棟
江惠貞
江惠貞
陳淑慧
陳淑慧
王廷升
王廷升
吳育昇
吳育昇
議案狀態
逕付二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九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生效之日止,漁業人僱用之外國籍漁船船員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者,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漁業人依就業服務法僱用外國籍漁船船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漁業人應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但漁民反應所僱用之外國籍漁船船員受僱來台後,並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且未利用健保資源,倘有傷病,皆由漁業人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三、健保署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應強制納保為由,運用入出國移民署入出國資料及勞動部聘僱外國籍漁船船員資料,勾稽追查漁業人僱用外國籍漁船船員之情形,進而向其追繳健保費。 四、鑒於漁業人所僱之外國籍漁船船員未利用健保資源者,不應再催繳健保費,爰建議增訂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法修正生效前,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限制。惟本法修正後仍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