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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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生效之日止,漁業人僱用之外國籍漁船船員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者,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限制。 | 一、本條新增。 二、漁業人依就業服務法僱用外國籍漁船船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漁業人應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但漁民反應所僱用之外國籍漁船船員受僱來台後,並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且未利用健保資源,倘有傷病,皆由漁業人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三、健保署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應強制納保為由,運用入出國移民署入出國資料及勞動部聘僱外國籍漁船船員資料,勾稽追查漁業人僱用外國籍漁船船員之情形,進而向其追繳健保費。 四、鑒於漁業人所僱之外國籍漁船船員未利用健保資源者,不應再催繳健保費,爰建議增訂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法修正生效前,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限制。惟本法修正後仍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