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邱文彥
邱文彥
王惠美
王惠美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王育敏
王育敏
呂學樟
呂學樟
陳碧涵
陳碧涵
李貴敏
李貴敏
孔文吉
孔文吉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