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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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準則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下稱本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訂定依據。
第二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下稱事業)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應自行登入主管機關「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下稱本管理系統)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一、本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 二、事業因其他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無法使用本管理系統,經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同意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 事業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應使用主管機關「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下稱本管理系統)以電子文件方式辦理為原則。惟為避免系統發生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爰於但書訂有例外情形得以書面方式辦理,以利不同報備方式順利銜接適用。
第三條 事業依前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使用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 前項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範本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事業倘以書面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應使用制式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以利於事業作業,並增進主管機關處理時效。
第四條 事業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登入本管理系統: 一、憑證登入:以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登入。 二、帳號登入: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登入。前開申請應使用密碼申請書、加蓋事業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印鑑,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之。密碼申請書範本如附件三。 為確認使用者身分,事業應以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或主管機關所核發帳號密碼登入本管理系統。選擇以帳號登入者須填具密碼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帳號密碼。
第五條 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報備及變更報備時,應依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所定格式逐項填載。 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以上傳電子檔案方式為之,其檔案之格式、位元組及上傳方式,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事業於本管理系統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為之,並以電子檔案上傳相關文件、資料。
第六條 事業依第二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於各該事由消滅後七日內,自行至本管理系統完成資料補登。 事業依前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補正。 為使書面及電子文件報備方式順利銜接,本準則第二條但書訂有書面報備之例外情形。考量本準則係以電子文件方式為原則,爰明定於各款例外事由消滅後,事業仍應於本管理系統依報備及變更報備程序完成書面資料登載,主管機關並得命其限期補正。
第七條 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如與書面報備資料不符時,以書面資料為準。 事業依第七條規定於本管理系統所為補登內容,倘有與書面報備資料不符之情形,應以書面資料為準,以杜爭議。
第八條 事業未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完成報備、變更報備及補登者,不得於本管理系統再為變更報備。 為避免事業於未完成報備、變更報備或補登前再於管理系統辦理變更報備,造成資料紊亂,明定完成前無法使用系統再為辦理變更報備。
第九條 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受理事業報備、變更報備或補登,其回復、通知補正或退件,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不另以書面方式送達。 前項主管機關以電子文件方式所為回復及通知,以電子文件進入事業電子郵件信箱資訊系統時為送達時間。 為配合以電子文件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明定主管機關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回復、通知補正或退件,並於第二項明定電子文件送達時間。
第十條 事業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以電子文件進入主管機關資訊系統時為收文時間。 明定事業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以該電子文件進入主管機關資訊系統為收文時間。
第十一條 事業應提供常設電子郵件信箱,及確保為可正常收受電子文件之狀態,於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後,應適時查閱主管機關所為回復及通知。 事業於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其電子郵件信箱為收受主管機關所為回復及通知之管道,規定事業應提供常設電子郵件,並應確保電子郵件信箱狀態及適時查閱。
第十二條 事業遺失主管機關所核發本管理系統密碼時,應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補發。 事業倘有遺失本管理系統密碼情形,應以書面方式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
第十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