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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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之一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參加前條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經驗。 二、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 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構)或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相關機構、團體之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八年以上。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十年以上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上。 五、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國際專業認證機構之認證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上。 六、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機構或學校辦理招生(考試)之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上。 七、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機關(構)或學校辦理檢定之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上。 八、中央主管機關或認證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性質特殊職類之審查小組人員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資格甄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辦理。 符合第一項所列資格人員,以培訓職類相關科系畢業、實際教授培訓職類相關課程,優先遴選參加認證審查小組人員之培訓。 擔任認證相關職類補習班或其他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者,不得參加培訓。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作業涉及就業市場所需專業技能及申請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能力等專業鑑定相關事宜,擔任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自應具備相關認證審查作業之專業知識與技能,爰新增參加認證審查小組人員培訓者,應具備相關資格條件之限制。 三、認證審查與技能檢定職類開發係屬一體兩面作業,故有關參加認證審查小組人員培訓資格,擬參照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規範製訂人員資格訂定之。又認證審查項目內容包含技能職類測驗程序之審查,考量曾任職於專業認證機構、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單位或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機構等之業務相關部門主管或一定年資以上之人員,對認證業務或技能檢定業務較為嫻熟,宜將該等人員納入認證審查小組成員,俾使認證審查作業更臻完備,爰將具一定年資以上之上開實務經驗者,一併納入。 四、因應產業之特殊性,如文化傳承藝術或個人特殊創作才藝等相關職類(如燈籠、藺草編織或原住民文化藝術創作等相關創作職類)未來可能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其專業人士恐無法符合第一項所列各款規定,爰明定性質特殊職類之審查小組人員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五、為提升認證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公正性,茲參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等相關規定,明定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甄審、培訓遴選及資格條件限制等規定。
第八條之二 參加前條認證培訓之人員,全程參與課程成績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證書。 持有前項證書者,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全程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認證審查小組人員研討課程成績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重新核發前項證書。 前二項證書效期五年,並自發證日起算。
一、本條新增。 二、依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認證機關(構)辦理審查業務,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為使認證審查小組人員確實瞭解技能檢定相關法規規定,參加前條認證培訓之人員,全程參與培訓課程成績合格後,始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證書。 三、考量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項目因應認證法規修正或產業變革同步調整,為使具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者能即時接受最新訊息,俾認證業務順利推動,爰參照技能檢定相關法規內容,明定持有認證審查小組資格證書之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全程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研討課程成績合格後,始由中央主管機關重新核發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證書。 四、鑒於產業技能日新月異,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相關法規亦隨產業型態更革同步進行修正事宜,故為使認證審查小組人員具備之認證審查專業知識與技能同步提昇,爰參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等相關規定,明定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證書效期為五年,並規定證書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認證審查小組人員研討課程成績合格後,重新核發之證書效期亦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