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邱議瑩
邱議瑩
柯建銘
柯建銘
段宜康
段宜康
賴振昌
賴振昌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潘孟安
潘孟安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歐珀
陳歐珀
周倪安
周倪安
陳明文
陳明文
葉津鈴
葉津鈴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有第一項情形之適齡國民,學校未盡通報之責者,其校長、教師及相關人員,應予以停聘、解聘或免職。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該項業務之人員,未確實掌握並協助第一項適齡國民入學、復學者,應負重大違失之責,予以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處。 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一、修正第三項,並增列第四項。 二、落實適齡國民入學、復學,要求學校應負起通報之責,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業務人員,應善盡掌握並協助督導工作,並提高對父母或監護人經警告後限期仍不送入學、復學者之罰鍰,充分實踐國民教育的憲法意旨,健全國民均衡發展。 三、完善對適齡國民入學、復學之機制,必須由當地政府、學校及父母或監護人,共同善盡責任,對每位適齡學生,多些關心與慰問,將這份承擔轉化為教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