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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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工資主要給付項目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
避免企業長年透過低本薪,以拆解式薪資控制勞動成本,故為讓勞工工資更有完整性,將「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規定,修正為「工資主要給付項目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要求企業訂定勞工底薪及本薪時,必須高於基本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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