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葉津鈴
賴振昌
賴振昌
周倪安
周倪安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林岱樺
林岱樺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添財
許添財
楊曜
楊曜
陳其邁
陳其邁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劉建國
劉建國
薛凌
薛凌
尤美女
尤美女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九、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議政博物館。 十一、國會放送處。 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九、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議政博物館。
一、增列第十一款國會放送處。 二、增設國會放送處,負責國會專屬電視頻道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之三 國會放送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院會及委員會現場電視轉播放送事宜。 二、關於國會專屬電視頻道建置及委辦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會專屬電視頻道轉播之聯繫服務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國會放送處之相關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