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心理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林佳龍
顏寬恒
連署人
李貴敏
蔡錦隆
呂學樟
羅淑蕾
王惠美
吳育仁
陳雪生
江惠貞
紀國棟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邱文彥
楊玉欣
陳鎮湘
王育敏
廖正井
詹凱臣
張嘉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心理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