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鄭汝芬
鄭汝芬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王惠美
王惠美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瓊瓔
楊瓊瓔
蔡正元
蔡正元
馬文君
馬文君
紀國棟
紀國棟
楊應雄
楊應雄
王育敏
王育敏
陳碧涵
陳碧涵
曾巨威
曾巨威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李貴敏
李貴敏
陳根德
陳根德
江惠貞
江惠貞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科技部設園區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國家發展委員會、科技部之副首長、學者專家組成之,科技部部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 園區審議委員會並就管理局所提下列事項審議之: (一)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二)園區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三)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審議後,由科技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七條 國科會設園區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科會之副首長、學者專家組成之,國科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 園區審議委員會並就管理局所提下列事項審議之: (一)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二)園區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三)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審議後,由國科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因經濟建設委員現會已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使法規和實務相符,爰配合修正本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