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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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科技部設園區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國家發展委員會、科技部之副首長、學者專家組成之,科技部部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 園區審議委員會並就管理局所提下列事項審議之: (一)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二)園區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三)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審議後,由科技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七條 國科會設園區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科會之副首長、學者專家組成之,國科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 園區審議委員會並就管理局所提下列事項審議之: (一)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二)園區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三)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審議後,由國科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因經濟建設委員現會已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使法規和實務相符,爰配合修正本法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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