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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地質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鄭汝芬
連署人
林德福
王惠美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仁
楊瓊瓔
費鴻泰
蔡正元
許添財
黃偉哲
江惠貞
馬文君
楊應雄
紀國棟
陳碧涵
詹凱臣
張嘉郡
曾巨威
陳根德
江啟臣
楊玉欣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地質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各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主管重大公共建設之規劃及選址,應知會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定之。
第七條 各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主管重大公共建設之規劃及選址,應知會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
因經濟建設委員會現已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使法規和實務相符,爰配合修正本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