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費鴻泰
費鴻泰
鄭汝芬
鄭汝芬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惠美
王惠美
黃偉哲
黃偉哲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瓊瓔
楊瓊瓔
許添財
許添財
江惠貞
江惠貞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紀國棟
紀國棟
蔡正元
蔡正元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李貴敏
李貴敏
曾巨威
曾巨威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二條之二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二、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 三、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 四、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業建築放款。 五、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住宅放款。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 第七十二條之二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二、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 三、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 四、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業建築放款。 五、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住宅放款。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
因經濟建設委員現會已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使法規和實務相符,爰配合修正本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