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費鴻泰
費鴻泰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王惠美
王惠美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瓊瓔
楊瓊瓔
蔡正元
蔡正元
江惠貞
江惠貞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楊應雄
楊應雄
紀國棟
紀國棟
陳碧涵
陳碧涵
曾巨威
曾巨威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李貴敏
李貴敏
陳根德
陳根德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玉欣
楊玉欣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七人至八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國家發展委員會財務處處長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並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七人至八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務處處長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並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因經濟建設委員現會已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使法規和實務相符,爰配合修正本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