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其邁
陳其邁
黃偉哲
黃偉哲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秉叡
吳秉叡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林岱樺
林岱樺
許添財
許添財
林淑芬
林淑芬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推薦之政黨、相片。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現行選舉票上除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才要求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範圍太狹,雖有配合其他選舉行政之作用,但有悖民主原則,且不便選民行使選舉權的資訊透明,故應擴及各級選舉,配合選舉公報上之所記載,即應刊印所推薦之政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