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淑蕾
羅淑蕾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邱文彥
邱文彥
王惠美
王惠美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