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淑蕾
羅淑蕾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呂玉玲
呂玉玲
邱文彥
邱文彥
陳學聖
陳學聖
王惠美
王惠美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陳碧涵
陳碧涵
孔文吉
孔文吉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