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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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 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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