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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工會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丁守中
羅淑蕾
紀國棟
連署人
羅明才
邱文彥
王惠美
蔣乃辛
陳學聖
呂玉玲
王育敏
廖正井
呂學樟
陳碧涵
孔文吉
楊玉欣
陳鎮湘
張嘉郡
詹凱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工會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