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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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委員蔣乃辛等27人提案: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96至100年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車輛撞死傷件數每年平均高達654件數,平均每年死亡人數14人及受傷人數827人,同時即便是綠燈,行人走行人穿越道依然不安全,因為部分車輛完全不禮讓行人。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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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委員蔣乃辛等27人提案: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96至100年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車輛撞死傷件數每年平均高達654件數,平均每年死亡人數14人及受傷人數827人,同時即便是綠燈,行人走行人穿越道依然不安全,因為部分車輛完全不禮讓行人。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
審查會:
依委員蔣乃辛等27人提案,修正第一項首句為「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第二項末句為「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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