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淑慧
陳淑慧
顏寬恒
顏寬恒
黃昭順
黃昭順
江啟臣
江啟臣
鄭汝芬
鄭汝芬
徐耀昌
徐耀昌
詹凱臣
詹凱臣
張慶忠
張慶忠
楊麗環
楊麗環
陳碧涵
陳碧涵
陳超明
陳超明
林德福
林德福
林國正
林國正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明溱
林明溱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淑蕾
羅淑蕾
吳育仁
吳育仁
蔡正元
蔡正元
陳根德
陳根德
黃志雄
黃志雄
賴士葆
賴士葆
王惠美
王惠美
陳怡潔
陳怡潔
陳學聖
陳學聖
楊玉欣
楊玉欣
紀國棟
紀國棟
徐欣瑩
徐欣瑩
馬文君
馬文君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王進士
王進士
李慶華
李慶華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滄敏
林滄敏
張嘉郡
張嘉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一、所謂的公民權基本上是界定在人民與國家間的積極參與關係上,諸如選舉權、被選舉權、服公職權。由於民主政治的重要內涵,在於每一個人都擁有公民權利,這種全民投票(universal suffrage)的理念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指標,因之,昔日對選舉權所作的各種限制條件,如財產、教育、宗教信仰、居住期限、種族、性別、年齡,現已大部分被排除或降低。 二、揆諸1969年由英國首開其端,法國、義大利(1969年)及美國(1971年)等歐美國家紛紛透過修法或修憲程序,將公民權的行使年齡由21歲降低至18歲。目前全世界包括英、美、法、德、義、澳大利亞等,已有162個國家將公民權年齡定為18歲,佔全世界國家的84%,相較之下,將公民權年齡定在20歲的日本、韓國、瑞士及台灣反而成了極少數。 三、綜上,18歲是公民權行使年齡的國際社會主流趨勢,另就國民教育水準與政治社會化而論,目前台灣絕大多數國民有相當基礎教育程度足夠能力行使公民權,故其行使投票權利年齡仍應視社會情況與人口結構之變遷予以調整,方不致阻礙民主政治之發展,故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將投票權利年齡修正為18歲,俾符民主原則及落實國民參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