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劉建國
劉建國
林淑芬
林淑芬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葉津鈴
葉津鈴
黃偉哲
黃偉哲
邱議瑩
邱議瑩
田秋堇
田秋堇
周倪安
周倪安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次修正新增警察人員與消防人員,明確賦予警消組織工會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