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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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本次修正新增警察人員與消防人員,明確賦予警消組織工會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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