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劉建國
劉建國
周倪安
周倪安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楊曜
楊曜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偉哲
黃偉哲
林岱樺
林岱樺
邱議瑩
邱議瑩
田秋堇
田秋堇
蘇震清
蘇震清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之一 (刪除) 第六十三條之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按台灣現行之檢察官起訴權,已有充分授權辦案,故無需再成立特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