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邱議瑩
邱議瑩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淑芬
林淑芬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段宜康
段宜康
葉津鈴
葉津鈴
黃偉哲
黃偉哲
田秋堇
田秋堇
周倪安
周倪安
賴振昌
賴振昌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與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一同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且公開於電腦網路。 前項公開於電腦網路之檔案類型須為得複製貼上之文字檔案。 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一、本次修正放寬資訊公開的範圍,使不限於會計報告之收支結算書,而及於會計報告書全本。 二、本次修正規範受理申報機關應提供得複製貼上之文字檔案,使有心監督之民眾,得順利建檔、數位化。 三、刪除原有之第五項,蓋所申報之全部資料既已公開在電腦網路上,自毋庸規範查閱辦法,故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