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黃偉哲
黃偉哲
賴振昌
賴振昌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明文
陳明文
楊曜
楊曜
林岱樺
林岱樺
段宜康
段宜康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 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及依前項先予扣除之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二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依前項領取之補助,應提撥百分之五,用於培育女性、農漁民、勞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新移民等多元參政人才,其中用於培育女性之經費不得低於總額之二分之一。 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第一項、第六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 第四十三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 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及依前項先予扣除之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第一項、第六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
一、修正第六項,為促進民主發展外及經濟弱勢、多元族群之參政空間,爰降低政黨補助款之門檻至百分之二。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的「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具體行動措施,提及:「女性在小黨中較易得到參政機會,因此政黨補助金分配門檻對於小黨的生存具有關鍵意義,可考慮從現行百分之五的得票率降低為百分之三」。綜合考量前述德國制百分之零點五之門檻,以及「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百分之三」建議,以及我國政黨發展現況,爰將政黨補助款之得票率門檻,從現行百分之五,折衷調整為百分之二。 三、增列第七項,原第七項移列第八項、原第八項移列第九項,明文規定政黨補助款當中,應提撥百分之五用於培育女性、農漁民、勞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新移民等多元族群參政人才,其中培育女性經費不得低於總額之二分之一,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政黨不分區立法委員中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的精神。 四、促進女性參政已為國際潮流,以南韓為例,政府對政黨的補助款中,四分之三為政黨日常運作的經常費,四分之一為選舉活動經費;南韓規定,2004年起,政府對各政黨所補助的經常費之百分之十必須用來促進婦女參政,約佔政黨補助款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若參酌南韓培育女性參政之作法,並擴大為我國培育多元族群(含女性)參政人才制度性的財源,則建議「多元參政人才培育」費用比例,應佔政黨補助款總額之百分之五。 五、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指出促進女性參政的另一具體行動措施,即為「政黨補助金中提撥一定比例促進婦女參政」,該綱領並強調「許多研究顯示婦女參政的最大障礙不是當選,而是獲得提名。我國主要政黨雖然已建立黨內規範,保障婦女的參政權利,但是對於促進女性參政所投入的資源仍然有限。在政黨補助金中,依各政黨在選舉中提名女性的情形,而提撥一定比例,以促進婦女參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