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黃偉哲
黃偉哲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周倪安
周倪安
陳節如
陳節如
賴振昌
賴振昌
蘇震清
蘇震清
田秋堇
田秋堇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秉叡
吳秉叡
林岱樺
林岱樺
劉建國
劉建國
葉津鈴
葉津鈴
許添財
許添財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二條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八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 二、第二款之條文修正為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