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葉宜津
葉宜津
楊曜
楊曜
林佳龍
林佳龍
陳歐珀
陳歐珀
陳亭妃
陳亭妃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應元
李應元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明文
陳明文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智傑
許智傑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其邁
陳其邁
柯建銘
柯建銘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添財
許添財
魏明谷
魏明谷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劉櫂豪
劉櫂豪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唐山
陳唐山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增列第十四項。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