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唐山
陳唐山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明文
陳明文
邱志偉
邱志偉
葉宜津
葉宜津
吳宜臻
吳宜臻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或其他不合理差別待遇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七條至本條有關差別待遇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為避免雇主以結婚、懷孕、分娩及育兒之事由,對於受雇者為差別待遇,明文規範相關保障。並對於現行條文第七條以下至本條,有關差別待遇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明確認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