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葉宜津
葉宜津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佳龍
林佳龍
邱志偉
邱志偉
薛凌
薛凌
高志鵬
高志鵬
吳宜臻
吳宜臻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動物收容與檢疫處所,應制定設置標準與管理規範,並定期查核與評鑑。 前項之查核與評鑑結果應公開。 為符合人道精神,並維護動物基本生存權益。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各政府單位主管或經指定進行動物收容與檢疫之處所,有查核與評鑑之權限。並應將查核與評鑑結果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