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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陳亭妃
劉建國
林佳龍
連署人
李應元
陳節如
陳明文
邱志偉
李俊俋
蔡煌瑯
薛凌
葉宜津
吳秉叡
陳唐山
許智傑
吳宜臻
段宜康
陳歐珀
高志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 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第三條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 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為維護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之訴訟扶助權,增訂條文內容加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