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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劉建國
陳歐珀
吳秉叡
連署人
李應元
陳節如
陳亭妃
陳明文
邱志偉
薛凌
李俊俋
蔡煌瑯
許智傑
陳唐山
葉宜津
林佳龍
段宜康
高志鵬
吳宜臻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事故所造成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依本法所負之賠償責任,其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四十二億元。 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
為確保核子事故受害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據有損害及有賠償之法理,取消賠償上限之規定。損害賠償之範圍並應依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故取消第二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