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唐山
陳唐山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薛凌
薛凌
邱志偉
邱志偉
吳宜臻
吳宜臻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或懷孕期間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為維護懷孕國人請領失業給付之權利,並避免性別歧視,增訂懷孕期間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亦可請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