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田秋堇
田秋堇
李昆澤
李昆澤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陳亭妃
陳亭妃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非法盜伐、毀損或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伐採物價額二倍以上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收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
一、現行森林法對森林盜伐行為之相關規定,係以「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為構成要件行為,顯然是以財產法益的角度,來處罰森林盜伐行為。唯現今山老鼠猖獗,國家珍貴林業資源屢遭破壞,應以環境法益的角度增列明定「非法伐採或毀損森林主、副產物」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並加重刑度與罰金,以嚇阻不肖之人破壞台灣永續林業資源發展。 二、關於刑責部分,現行法依刑法竊盜罪規定處斷之結果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司法實務上對盜伐的處罰往往過輕。爰此,擬修正違反上述規定時應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加強其罰金刑以避免其獲取不法利益之必要,爰增訂併科伐採物價額二倍以上罰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