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秉叡
吳秉叡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歐珀
陳歐珀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蔡其昌
蔡其昌
蘇震清
蘇震清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柯建銘
柯建銘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其邁
陳其邁
段宜康
段宜康
葉津鈴
葉津鈴
許智傑
許智傑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高志鵬
高志鵬
賴振昌
賴振昌
陳唐山
陳唐山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娛樂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免稅。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現代社會中電影事業已非奢侈娛樂行為,且為鼓勵電影文創人才,應給予租稅優惠培養人才與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