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薛凌
薛凌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淑芬
林淑芬
林佳龍
林佳龍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明文
陳明文
劉建國
劉建國
姚文智
姚文智
邱志偉
邱志偉
柯建銘
柯建銘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圖畫、錄音、錄影或電磁記錄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修正本條文,將錄音、錄影與電磁記錄列入個人隱私保護之範圍。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或電磁記錄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修正本條文,將電磁記錄列入個人隱私保護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