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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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一、我國國軍目前已無准尉編階,其相關法律陸海空軍軍官任官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皆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及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廢止。惟本法卻並未同步進行修正,仍見相關規範,實與法制有違,爰予修正。
二、現行法並未規範士官階級,爰予增訂,並修正前段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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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功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功績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修正理由同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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