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林滄敏
林滄敏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陳碧涵
陳碧涵
潘維剛
潘維剛
張嘉郡
張嘉郡
王廷升
王廷升
江啟臣
江啟臣
王進士
王進士
徐耀昌
徐耀昌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昇
吳育昇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明溱
林明溱
陳根德
陳根德
蘇清泉
蘇清泉
林國正
林國正
黃昭順
黃昭順
張慶忠
張慶忠
楊瓊瓔
楊瓊瓔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一、我國國軍目前已無准尉編階,其相關法律陸海空軍軍官任官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皆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及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廢止。惟本法卻並未同步進行修正,仍見相關規範,實與法制有違,爰予修正。 二、現行法並未規範士官階級,爰予增訂,並修正前段文字。
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功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功績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修正理由同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