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智傑
許智傑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明文
薛凌
薛凌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因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經鑑定確認罹患職業病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一、依據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惟勞保條例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已於101年通過修正,由二年延長至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修正第一項職災受領補償權自二年延長為五年。 二、另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然而,職災勞工請求損害賠償有其特殊性,需經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所需時間約6個月。確認鑑定結果往往已超過一年以上時間,導致職災勞工經常因上述確認鑑定結果程序,而超過請求損害賠償二年時限,損及職災勞工請求賠償權利。為此,爰比照勞保條例保險給付請求權為5年門檻,增列第三項明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