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吳宜臻
吳宜臻
黃偉哲
黃偉哲
管碧玲
管碧玲
段宜康
段宜康
田秋堇
田秋堇
葉宜津
葉宜津
潘孟安
潘孟安
陳唐山
陳唐山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葉津鈴
葉津鈴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節如
陳節如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添財
許添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化粧品之研發與製造,除成分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致有進行活體動物實驗之必要外,不得以活體動物進行實驗。 前項之成分以廣泛用於化粧品,且無其他替代物質使用者為限。 進行第一項之活體動物實驗,需載明理由、方法、動物種類與數量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化妝品成分活體動物實驗申請、許可及許可之撤銷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本法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前項活體動物實驗之許可,及許可之撤銷,必要時,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聽證程序後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如某種成分,廣泛應用於化粧品,無其他替代物質。且有證據顯示,其可能造成人體傷害,非以活體動物進行實驗,不足以確認。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實驗。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三、違反十八條之一,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以活體動物進行化粧品成品或半成品之研發、生產、測試。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本法進行活體動物實驗,實屬故意虐待動物,比照現行條文,調整部分文字,並增訂對違反第十八條之一者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