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田秋堇
田秋堇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林佳龍
林佳龍
何欣純
何欣純
薛凌
薛凌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槍砲、刀械或其他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四、於車廂、車站或月台上鬥毆,或以強暴脅迫等方式施行影響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行為。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第五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一、近日發生捷運上持刀隨機殺人事件,其中顯示對於乘客所攜物品之規範仍有漏洞,故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攜帶「槍砲、刀械」等物品,亦應處罰鍰。 二、捷運已成為都會地區主要通勤之交通運輸工具,然而對於乘客與乘客之間規範仍有欠缺,如乘客間鬥毆除雙方之外,仍有可能影響第三人之安全及權益。而單方面向他人以強暴脅迫等方式施行影響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行為,也未在本法中明訂罰則,故本次新增第四款。 三、因本條第一項之各款行為之危險性重大,目前之罰鍰金額並不足以嚇止民眾違法,故將罰鍰金額提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