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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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民營公用事業,訂立或修正有關公眾用戶之收費,及各項規章,應呈由地方監督機關,簽具意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民營公用事業之煤氣業,其中天然氣事業之收費,應從量計收。 天然氣事業之費用計算基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七條 民營公用事業,訂立或修正有關公眾用戶之收費,及各項規章,應呈由地方監督機關,簽具意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一、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所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天然氣事業,係煤氣業之一,且具公用事業性質;同時,現行法規更賦該事業具有區域性獨占之地位。現行煤氣事業供應之氣體費率分為基本費(每月每戶基本費)及從量費;惟用戶於申裝初始即已繳納「申請費、審圖費、檢驗費、本支管補助費、道路修補費、表內管工料費、表外管工料費、裝表工本費」等費用;但現每月每戶基本費中又將「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計量表成本+抄表成本+收費成本+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資訊服務成本+按費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等納入計算加以計收,疑有重複收取,同時相關成本之計算基準,亦未充分揭露。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就相關成本之計算予以充分揭露、基本費訂定標準進行檢討,以及儘速完備相關管理法規。
四、爰明定天然氣事業應採從量計費單一收費標準,取消基本費制度,並要求相關計費方式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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