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薛凌
薛凌
李應元
李應元
段宜康
段宜康
葉宜津
葉宜津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柯建銘
柯建銘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蔡煌瑯
蔡煌瑯
邱議瑩
邱議瑩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民營公用事業,訂立或修正有關公眾用戶之收費,及各項規章,應呈由地方監督機關,簽具意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民營公用事業之煤氣業,其中天然氣事業之收費,應從量計收。 天然氣事業之費用計算基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七條 民營公用事業,訂立或修正有關公眾用戶之收費,及各項規章,應呈由地方監督機關,簽具意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所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天然氣事業,係煤氣業之一,且具公用事業性質;同時,現行法規更賦該事業具有區域性獨占之地位。現行煤氣事業供應之氣體費率分為基本費(每月每戶基本費)及從量費;惟用戶於申裝初始即已繳納「申請費、審圖費、檢驗費、本支管補助費、道路修補費、表內管工料費、表外管工料費、裝表工本費」等費用;但現每月每戶基本費中又將「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計量表成本+抄表成本+收費成本+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資訊服務成本+按費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等納入計算加以計收,疑有重複收取,同時相關成本之計算基準,亦未充分揭露。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就相關成本之計算予以充分揭露、基本費訂定標準進行檢討,以及儘速完備相關管理法規。 四、爰明定天然氣事業應採從量計費單一收費標準,取消基本費制度,並要求相關計費方式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